(2015)稷民三初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志强与被告史翔宇、王红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志强,史翔宇,王红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44号原告吉志强,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史翔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王红巧,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志强与被告史翔宇、王红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申请人史凌霄已亡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410元,由原告吉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晴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