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君与李能能、杜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君,李能能,杜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338号原告贾君。被告李能能。被告杜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君与被告李能能、杜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先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