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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君与李能能、杜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君,李能能,杜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338号原告贾君。被告李能能。被告杜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君与被告李能能、杜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先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