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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凤珍与郭忠、穆龙、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珍,郭忠,穆龙,王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白凤珍,女,回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郭忠,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穆龙,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晓辉,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珍与被告郭忠、穆龙、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两项共计2470元,由原告白凤珍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