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姚蓓与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蓓,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姚蓓。被告: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蓓与被告吴荣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蓓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蓓撤回对被告吴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姚蓓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