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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姚蓓与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蓓,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姚蓓。被告: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蓓与被告吴荣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蓓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蓓撤回对被告吴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姚蓓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