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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200-2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以(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200-1号刑事裁定书,对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宋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被告人宋某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依法对其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宋某已被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被告人宋某的审理。审 判 长  罗世锋审 判 员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  XX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