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孙冬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冬革,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冬革。(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甜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守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兆龙,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冬革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冬革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冬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冬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孙冬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