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新民与于克刚、魏建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民,于克刚,魏建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魏新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军。被告于克刚。被告魏建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洪英。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原告魏建彬与被告于克刚、魏建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新民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建彬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民撤回对被告魏建彬的起诉。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