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玉镇诉李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镇,李玉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玉镇,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玉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镇与被告李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李玉镇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季会会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