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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玉镇诉李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镇,李玉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玉镇,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玉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镇与被告李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李玉镇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季会会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