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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丰茂男与段来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茂,段来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04号申请人丰茂男,农民。被执行人段来涵,农民。丰茂男申请执行段来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丰茂男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段来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7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90元及执行费,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丰茂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