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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明光、王小菊等与刘林群、陈学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光,王小菊,王磊,刘林群,陈学峰,王永华,王国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52号原告:王明光,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小菊,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群,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学峰,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永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国秀,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光、王小菊、王磊诉被告刘林群、陈学峰、王永华、王国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