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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允文购买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允文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16号罪犯李允文,男,194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有前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李允文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皖刑终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李允文定罪量刑部分和没收假币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允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李允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允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1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4月表扬一次,2014年5月表扬一次、记功二次,2015年3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允文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允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