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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庆如与张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如,张爱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孙庆如。被告张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如与被告张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庆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增军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大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