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庆如与张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如,张爱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孙庆如。被告张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如与被告张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庆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增军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大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