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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齐洪涛诉齐全营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某,齐全某,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齐洪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被告齐全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原告齐洪某诉被告齐全某、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洪某诉称,2000年10月24日,二被告未经法定审批手续,采取以卖代租的形式,违法签订房地租赁合同书,期限长达25年,并将原告合法使用的部分土地包括在内,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齐全某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原告与被告齐全某多次协商无果。本院认为,2002年中国共产党上蔡县委员会、上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机构改革时,已明确将原各乡畜牧等站所合并,设置为农业服务中心,因此,在原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仍以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兽医站为被告提起诉讼,系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洪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纪平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