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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钱某与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钱某,小村河西7号。委托代理人袁炜,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菊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甲。原告钱某诉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炜、杨菊华以及被告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儿侯某乙,2013年4月底双方开始分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侯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婚后是有点矛盾,但是感情没有破裂,也没有分居,我们在去年曾多次带着女儿一起出去旅游,2015年初农历春节期间我们还一起去长沙旅游多天,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什么问题,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侯某乙,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5年2月开始分居,婚生女侯某乙主要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原告钱某和被告侯某甲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性分歧。双方作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