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建立,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