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何兵、张景霞、邓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何兵,张景霞,邓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6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84、186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1102-1。被执行人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潭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4888-0。被执行人何兵,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景霞,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邓喆,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执字第0056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6日查封了邓喆名下位于合肥市东至路8号香樟雅苑19幢2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邓喆名下位于合肥市东至路8号香樟雅苑19幢205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