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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生与钟保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钟保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李生。委托代理人吴少成,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保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与被告钟保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生负担。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