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鲁步云与被执行人关大伟、包头贸联物流交通事故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步云,关大伟,包头市贸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步云,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被执行人关大伟,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包头市贸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王与苏,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鲁步云与被执行人关大伟、包头市贸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步云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蒋立建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柳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