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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XX与吕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12号原告XX,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敖翔,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盛,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