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与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贺街村。负责人高庆杰,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于经福,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郭言芹,经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与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委托代理人于经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诉称,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经营泡沫加工生意,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包装泡沫板,累计拖欠货款1530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过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1530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经营泡沫加工生意,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多次自原告处购买包装泡沫板,累计拖欠货款15307元。被告于2012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将欠条收回,于2015年1月30日由其股东徐娟(又名徐西娟)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货款壹万伍仟叁佰零柒元(¥15307),下方写明:(换2012.4.6欠条),彤欣包装徐娟”,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并加盖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公章。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徐娟出具的欠条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应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包装泡沫板,其股东徐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公章,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货款15307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福利泡沫加工厂货款15307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骏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