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恩童与刘永波、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恩童,刘永波,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13号原告蒋恩童。被告刘永波。被告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恩童诉被告刘永波、潍坊万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恩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