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才根与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才根,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317号原告:余才根。委托代理人:倪文俊,杭州市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郭忠林。委托代理人:陈玲、姚璐佳,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才根诉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才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余才根承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