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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光成抢劫罪,黄光成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17号罪犯黄光成,曾用名黄宏问,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以(2003)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百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黄光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02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7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49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35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光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84.62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光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三天(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