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民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194号原告安某,女。被告董某,男。原告安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