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194号原告安某,女。被告董某,男。原告安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