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七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胡亥东、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胡亥冬,李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100号申请人王小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占良,男,汉族。被申请人胡亥冬,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冰,男,汉族。申请人王小红与被申请人胡亥冬、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胡亥冬驾驶登记在李冰名下的豫M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王小红已向本院提供许长果所有的位于宜阳县锦屏镇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7号楼2-111成套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为宜阳房权证城关镇字第SXX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胡亥冬驾驶登记在李冰名下的豫MXXX**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许长果所有的位于宜阳县锦屏镇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7号楼2-111成套住宅一套(房产证号为宜阳房权证城关镇字第S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