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焕胜、王瑞彬等与张华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焕胜,王瑞彬,张连成,张华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石焕胜。原审原告:王瑞彬。原审原告:张连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华贤。再审申请人石焕胜因与被申请人张华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03)盱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石焕胜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石焕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焕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静审判员 胡 佳审判员 张维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