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岱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租赁岱山县高亭镇江南一弄1号出租房,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与其父陈某乙将被告人陈某甲之前购买的3台捕鱼机和3台老虎机搬至该出租房内组织赌博活动。至同年9月29日夜案发,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近人民币10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还单独利用高亭镇江东弄59号彩票店的2台老虎机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近人民币2000元。经岱山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鉴定:涉案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4年9月29日,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江南一弄1号出租房内将二被告人抓获,并将涉案的3台捕鱼机、5台老虎机以及人民币297元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叶某、邓某、李某、姚某、沈某、於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岱公(高)行罚决字(2014)第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三台捕鱼机、五台老虎机以及赃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七元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向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