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原、被告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