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相泽与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泽,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徐相泽。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陵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董事长。原告徐相泽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相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相泽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相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泽撤回对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钱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