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唐仁辉、欧阳雪辉、长沙仁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5)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唐仁辉,欧阳雪辉,长沙仁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6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唐仁辉,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被告欧阳雪辉,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被告长沙仁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唐仁辉,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仁辉、欧阳雪辉、长沙仁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269682.0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租赁物品)、债权。本院认为,原告之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仁辉、欧阳雪辉、长沙仁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69682.09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融资租赁的整机编号分别为0201H120、0201H561、0201G865、0201J320、0201H157、0201G816、0201J268、0201H836、0201J269、0201J267、0201J319的TC5610-6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十一台)或债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康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