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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娜与被执行人柳永红、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柳永红,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娜。被执行人柳永红。被执行人夏敏。申请执行人杨娜与被执行人柳永红、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娜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夏敏在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及公积金,划扣被执行人夏敏在农业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杨娜与被执行人柳永红、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134416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