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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民委员会与郭勤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民委员会,郭勤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法定代表人毕先水,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毅,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勤永,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勤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勤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平县临池镇双青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