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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5民780原告田XX诉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田XX,男。委托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