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5民780原告田XX诉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田XX,男。委托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