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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39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5月20日,住上海市虹口区临平北路XXX号XXX楼C座,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桑某某,女,1981年6月1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陈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桑某某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龚德华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