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善福申请执行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723-1号陈善福诉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善福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