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云光与于宝军、张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光,于宝军,张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李云光。被告:于宝军。被告:张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光诉被告于宝军、张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光于2015年5月1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李云光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