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宜诸、李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宜诸,李书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初许,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周宜诸,男,汉族,1954年5月8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李书珍,女,汉族,1967年8月22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宜诸、李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