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谌定国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定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60号罪犯谌定国。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3)安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定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谌定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入监至今无违规违纪扣分处罚,2015年6月被评为“守纪之星”获奖励分1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2014年10月获“学习之星”获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被评为“进步之星”获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2013年12月在队列会操比赛中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分,2014年6月在“五月飞歌”歌咏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5分,2014年12月在广场舞中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分。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83.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谌定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谌定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定国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