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牟定王朝鹏诉洪显金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鹏,洪显金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古华,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显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毕艳芬,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朝鹏因与被上诉人洪显金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是,王朝鹏、洪显金系牟定县新桥镇桃苴村委会桃苴东兴街上的村民,两户的房屋部分相邻已多年。王朝鹏、洪显金的房屋均是坐东向西。相对东兴街来看,王朝鹏家的房屋在后排(靠东);洪显金家的房屋在前排(靠西),但王朝鹏、洪显金两家的房屋不是前后正对,王朝鹏家的正房偏南,洪显金家的住房偏北。王朝鹏家正房前面(间隔一个院心)是邻居李凤武家的二层住房(与洪显金家的老房子系同梁合柱)。洪显金家的正房后面是王朝鹏家靠北边的厨房(座北向南)、畜厩和烤房。王朝鹏家厨房侧面与洪显金家正房后墙间隔仅60公分左右。2014年11月,洪显金将原来二层的老房子拆除,打算建成三层半的砖混结构住房。王朝鹏家认为洪显金加高房屋对王朝鹏住宅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了严重影响,遂找镇、村两级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的意见,王朝鹏于2014年12月18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王朝鹏、洪显金的房屋相邻状况十多年前就形成了事实,洪显金是在原老房子的基础上建盖房屋。从现场情况看,洪显金拆旧建新加层建盖房屋对王朝鹏家正房的采光、日照、通风均没有造成影响。下午时分,对王朝鹏家北边的厨房、畜厩及烤房的阳光照射稍有影响,但妨碍不大。王朝鹏、洪显金双方应从邻里之间相互包容、团结互助的精神出发处理好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朝鹏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王朝鹏负担(已付)。上诉人王朝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王朝鹏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洪显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原告家的正房和被告拆旧建新加层建盖房屋之间采光、日照和通风是否存在影响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拆旧建新加层建盖房屋对原告家厨房、畜圈及烤房的采光、日照和通风造成影响。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系牟定县新桥镇桃苴村委会桃苴东兴街村民,两户的房屋部分相邻已多年。原被告房屋均是坐东向西。相对东兴街来看,原告家房屋在后排(靠东);被告房屋在前排(靠西),原被告房屋不是前后正对,原告家的正房偏南,被告家的住房偏北。原告家正房前面(间隔一个院心)是邻居李风武的住房。被告家正房后面是原告家靠北边的厨房、畜圈和烤房。原告家厨房侧面与被告家正房后墙间隔仅60公分左右。2014年11月,被告将原来二层的老房子拆除,打算建成三层半的砖混结构住房。但原告就被告加高房屋对原告住宅的采光、日照和通风造成影响是基于被告加高房屋正后面的厨房、畜圈和烤房主张的,而不是就原告正房主张。还有,原审法院认为,两户的房屋部分相邻已多年。也就是说,既定事实已存在多年,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对此原告不能认同。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请有理有据:1、既定事实多年存在,原告没有主张过权利,并不表示没有侵权的事实存在。相反,从原审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刚好能够说明被告对原告采光、日照和通风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多年来就存在。既然存在不当行为,必须纠正。2、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3、原审法院认为对原告家北边的厨房、畜圈及烤房的阳光照射稍有影响,但妨碍不大是基于当前不是原告的主房考虑。原告认为若是畜圈的位置就是原告的主房(正房),那又会是什么情况呢况且,根据原告的条件,原告下一步就将在此位置建盖主房了。二、相邻权是自物权的自然延伸,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大多都是禁止性规范,表明国家对相邻权的维护采取从严的态度,应当对错误依法予以纠正。虽然,当前原告诉求涉及的仅是厨房、畜圈和烤房等,但是并不意味着日后原告不准备建成主房,那届时原告建成的房子如何利用其二,法律并没有将侵权行为区别对待是人在还是牲畜在综上,原告认为,自己的主张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补充对原判认定事实上,上诉人家厨房旁边原来是有人居住的是后来娃娃大了出去打工后才用来关牲畜。被上诉人洪显金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得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的老房子都坐东向西,上诉人的房子在被上诉人家后排但双方并不是前后正对,上诉人家的房屋在后排靠东,被上诉人家的房屋在前排靠西,我们国家处于北半球那就说明太阳从东南升起的,先照着上诉人家,后照着被上诉人家,被上诉人房屋不管建盖多高都不会影响上诉人家的采光;2、被上诉人家的老房屋在1993年建盖,而上诉人家的畜廐、厨房是在被上诉人家老房屋建盖五六年后建盖的,被上诉人这次拆旧翻新是不影响上诉人家的采光等事宜的。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王朝鹏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朝鹏家认为洪显金加高房屋对王朝鹏住宅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了严重影响”的事实提出异议,其认为一审表述不准确,王朝鹏所指的房屋,并不是现在说的正房,而是一连串的房屋包括现在的厨房、厨房旁边一间(曾经有人居住)房屋、烤房和猪厩等,对其他均无异议。被上诉人洪显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王朝鹏提交一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新建房屋和上诉人所诉房屋位置的情况。经质证,被上诉人洪显金对照片中所反映的被上诉人新建房屋和上诉人所诉房屋位置的情况无异议。被上诉人洪显金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朝鹏提交的照片,被上诉人洪显金无异议,该照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新建房屋和上诉人所诉房屋位置的情况,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王朝鹏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王朝鹏、洪显金的房屋相邻状况系多年前形成,现洪显金在原老房子的基础上建盖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加层,没有改变双方的位置、间距、方向,对王朝鹏家的采光、日照、通风没有造成实质影响,原审根据本案实际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朝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邱德英审判员 杨光文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琳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