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况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法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某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况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3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况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鸿都宾馆1319房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11克给吸毒人员高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况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3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97克,以及毒资人民币200元。另查明,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毒品当面称重记录及照片、渝公禁(毒检)(2015)1907号毒品检验报告;5.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况某某的户籍资料;8.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况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况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二、没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8克;没收被告人况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