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高森旺与高洪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森旺,高洪星,高洪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运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高森旺。委托代理人于坤。被告高洪星。委托代理人高洪文,系被告之姐姐。第三人高洪文,女,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社区小街子17号,身份证号:130921196904205226。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第三人高洪文(实际租住人)及被告高洪星在本调解书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搬出沧州市水月寺水平仪器4号门市;原告高森旺于第三人高洪文及被告高洪星腾退上述房屋之日退回二人押金1000元;其它再无争执。二、如第三人高洪文及被告高洪星在本调解书签署之日十日内未搬出沧州市水月寺水平仪器4号门市,二人应向原告高森旺按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支付2014年10月20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慧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南子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