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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施元平与杨惠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元平,杨惠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施元平。被告杨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元平与被告杨惠梅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元平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桂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