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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NANO INDUSTRIES PTE.LTD.(纳米工业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NANOINDUSTRIESPTE.LTD.(纳米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IMOTHYCHANSOONTHIM(陈顺添)。委托代理人:郭凤武、陈浩武,均系北京市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品维。NANOINDUSTRIESPTE.LTD.(纳米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米公司”)以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维公司”)明显资不抵债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嘉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纳米公司申请称:该公司与嘉维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嘉维公司应向纳米公司支付本息合计1730万新加坡元;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偿还500万新加坡元;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偿还500万新加坡元;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偿还余下本金及利息共630万新加坡元。嘉维公司如任何一期不按规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即构成违约。纳米公司有权按12%和15%年利率恢复原合同计息,并请求法院保全和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嘉维公司仅偿还了第一期款项100万新加坡元,约定支付第二、三期款项共计1000万新加坡元期限已届满。经纳米公司多次催收,嘉维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的义务。2013年10月20日,纳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嘉维公司支付本息110653920元(2013年8月9日之后至嘉维公司实际付款日之利息另行计算)。2013年11月4日,江门中院作出(2013)江中法执字第30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纳米公司立案强制执行。2014年1月23日,本院出具(2013)江中法执字第3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嘉维公司所有的价值110653920元的财产。查封的情况显示,嘉维公司的土地、房产均被轮候查封及抵押。经法院的强制执行,嘉维公司未能清偿纳米公司任何债务。嘉维公司称其债务已达3.5亿元,资金链已断,资不抵债,同意重组。鉴此,纳米公司要求嘉维公司自行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但至今嘉维公司仍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恩平市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088号《审计报告》,嘉维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50611986.22元,根本无力偿还纳米公司的110653920元债务及其他债权人约2.5亿元的债务,已明显资不抵债且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且其亦同意破产重整,故纳米公司申请对嘉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查,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江中法立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纳米公司据以申请嘉维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是基于(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嘉维公司对纳米公司的付款义务。查明的事实显示,上述调解书因确有错误,已由本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并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故纳米公司对嘉维公司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如经本院再审并作出维持(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纳米公司可据此再行向本院申请对嘉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NANOINDUSTRIESPTE.LTD.(纳米工业有限公司)对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蔡镇海代理审判员  应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