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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宏俊与安徽创嬴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俊,安徽创嬴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胡家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07号原告:张宏俊,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创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家宇,董事长。被告: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家宇,董事长。被告:胡家宇,职业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张宏俊诉被告安徽创嬴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胡家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创嬴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胡家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创嬴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胡家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