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现在莱阳市交通宾馆工作。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