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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现在莱阳市交通宾馆工作。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