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696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赵发学,男。被执行人王晓东,男。申请执行人赵发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赵发学与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09日向被执行人王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限期七日内履行(2014)日民一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东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赵发学与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