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树战故意伤害罪,卢树战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树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22号罪犯卢树战,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4日以(1995)南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树战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卢树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31日作出(1996)桂刑核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6年10月3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8日作出(1999)减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树战的刑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桂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树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3)柳市中刑执字第65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树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79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树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39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树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0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树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3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树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卢树战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树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70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卢树战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树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树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