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5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凡小洋与罗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小洋,罗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695号原告凡小洋,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俊强,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江发云,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小洋诉被告罗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凡小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凡小洋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凡小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凡小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