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兴文与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文,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郭兴文。被告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桑落墅镇桑西街村。法定代表人郝世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文诉被告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兴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惠民县农信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民县支行的存款账户(15×××95)。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被告山东众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车间、厂房及机器设备。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俎永国审判员 赵长征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