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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戢亮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戢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14号罪犯戢亮,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戢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戢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戢亮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戢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